【大紀元4月1日訊】六十三歲的何先生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他在南加州一家連鎖餐廳的廚房裡打了三十幾年工。為了替太太和孩子們求個美國夢,三十幾年來用勞力去換來微薄的工資。因為英文不好,所以也不在忽一直以來只拿最低工資。去年十月,老闆無任何理由的將何先生解僱。 大概一年前,餐廳經理開始時常用玩笑態度的跟何先生說他是不是該退休了,並且在其它員工前,取笑他年紀大動作慢、眼睛看不到了。並在解僱他的前兩個月,沒有任何理由的將他從廚子的職位降職為洗碗的職位。六十三歲、還未到退休年齡的何先生,一時失去工作,也不知要怎麼辦。三十幾年來沒做過其他工作,也不知從何找起。 何先生不知道的是,發生在他身上的可能是典型的「年齡歧視」案例,因為餐廳把何先生原本的工作交給了一位比他年輕許多的新進員工。 基本上,歧視的案例需要府合以下的條件: (1) 被歧視的員工必須是屬於人權法「受保護的種類」者 (Protected Class) 。 (2) 被歧視的員工必須有良好的工作表現。 (3) 公司有歧視的行為 (譬如將您解僱或降職) 。 (4) 在被解僱後,證據上看來有歧視的狀況 (譬如 公司有登報另外請人) 。 .「受保護的種類」? 至於所謂的「受保護的種類」,只要公司的歧視行為是跟以下「受保護的種類」之一有關,法律上基本是會保護您: .種族 .性別 .宗教歧視 .國籍 .年齡 (40 以上) .身體或心理傷殘 .生病 .婚姻狀況 .性傾向 .懷孕 .性別不清楚者 .律師費用? 這種歧視的案件,如果您訴訟成功,基本上,老闆必須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請記住,加州法律是非常保護員工的! Contact: 陳韻華 律師.免費訊問 (626) 381-9886.www.kellychenlaw.com (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