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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九
父親債務不能強迫兒子還

【大紀元3月29日訊】(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休斯頓大學法律系。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問:五年前我和男友買了一幢房屋。兩年前我們分手,我搬出去住,現在由他獨自付房債。我要怎樣才能刪除我在貸款文件上的名字?我想買新的房子,可是有困難。

答:在買房的文件上簽字責任很重,從文件上刪除名字是不容易的。唯一能夠把你的名字從貸款文件上除去的辦法是出售房屋,請貸款人同意刪除你,或請你的男友用他自己的名字重新貸款。如果他拒絕重新貸款,你有權強迫他賣房子。如果你威脅他你會強迫他賣房子,他可能會決定重新貸款。

問:一名討債人為十年前的一筆債控告我。我記得你說過,4年以上的債務他們就不能控告了嗎?

答:你對法律的了解幾乎是正確的。依照德州法,債務訴訟必須在四年之內提出才有效。問題是這個法規屬於「肯定的防禦」(affirmative defense)。意思是你必須提出時間的限制做為防禦。如果你提出來,案件就會撤銷。你不提,討債人就會贏。

問:兩年前我有一次車禍。現在我被車禍的另一方控告。我的保險公司拒絕付款,所以他在控告我。我該怎麼辦?

答:首先你需要做的是聯絡你的保險公司。它應該提供一位律師幫助你打官司。 如果保險公司拒絕付款是因為不相信你應該負責任,那麼你就不應該有任何責任,保險公司會支付你的律師費。從另一方面說,如果你的保險公司錯了而你有責任,你的保險公司會替你付款。不管怎樣, 除了能扣除的款項之外,你不應該有任何的個人責任。

問:我的兄弟之一已經和我們的母親在一起住了將近一年。他每月給她一點錢幫助支出。事情並不順利,我母親要他搬出去。她能攆他出去嗎?

答:我認為,你的兄弟是房客,你的母親是房東。她必須給他適當的遷移通知,沒有合法權利把他攆出去。我建議她給他30天的遷移書面通知。如果他還不走, 她可以到法院去申請強行進入和扣押,將他驅逐出去。

問:我買了一架昂貴的電視機,可是沒法看。他們要給我一架新的,但是我要他們還給我錢。我有什麼權利?

答:你的權利由你的保單決定。一般來說,貨物有缺陷時製造商會限制你的補償,要求你接受一份交換的貨物。我建議你閱讀你的保單,與公司討論這件事。這是你應該總是詳細的閱讀保單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在你購買任何昂貴的產品以前。

問:我的父親最近逝世了。死亡時幾乎沒有任何錢。他的債主們現在打電話要我付他的賬單。我有責任嗎?

答:你有責任的唯一方法是你同意付賬單,例如共同簽名。除此之外,必須由你父親的產業付賬。如果他沒有足夠的錢付賬,債主們遭到損失。他們不能強迫你替他還債。
@(http://www.dajiyuan.com)

3/29/2008 11:28:34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3/29/n20635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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