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 訂閱 簡體 繁體 2009.12.8
首頁 台灣版 香港版 評論 大陸 北美 港澳 台灣 國際 財經 科技 娛樂 體育

副刊 文化 旅遊 生活 飲食 醫療 教育 連載 文學 藝術 圖片 音像 移民

社區 資料 專題 網聞 論壇 賀卡 動態 天氣 廣告 突破封鎖 投稿 關於我們
社區新聞主頁華盛頓DC美西北紐約康州新澤西波士頓費城北加州南加州美中美南美東南美國其它加拿大東歐洲加拿大西澳洲亞洲南美新聞

首頁 > 社區新聞 > 美南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七
小額法庭上限一萬元 不可超過Small claims court limit is $10,000

【大紀元3月15日訊】

(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UH,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

問:我借給某人$15,000,他沒有還我。我知道小額索賠法庭的上限是 $10,000。我能夠告他欠我$10,000,不要剩下的錢嗎?如果我不能在小額法庭告他,我就必須僱用一位律師。

答:你不能為了進入小額法庭而「調整」控告的金額。正如你所知,小額法庭現在的索賠上限是$10,000,然而上限是基於爭論的數目。如果牽涉的金額超過 $10,000,即使你同意少收錢,法庭也不能開審。你借給他$15,000,那就是他欠你的數目,也是你爭論的數字。

問:我的雇主需要醫生證明,否則我們生病的日子就記為休假。通常我生病時用不著看醫生,可是現在為了那張醫生的證明,我得去花實在用不著的醫藥費。這合法嗎?

答:基本上,法律只關心你是否遵從雇主設立的規則。沒有法律要求你的雇主給你帶薪的病假或休假。如果雇主給你帶薪的病假和休假,那麼雇主就有權設立病假和休假的必備條件。

問:如果信用卡的債務超過十年,這段期間他們又沒有和你聯絡,他們能夠強迫你還債嗎?我們每天都收到討債公司的電話。謝謝你的幫助。

答:債權人是否和你聯絡過並不重要。如果債務超過4年,他們無法控告你。如果他們告你,你的防衛基礎是「限製法規」( the statute of limitations)。你依舊有道德上的義務還錢,他們也能要求你還,但是他們不能「強迫」 你還。

如果你已經決定不還錢,你可以要討債公司停止打電話。按照聯邦法,如果你寄給公司一封信,要求它停止所有的來往,討債公司只能再給你一封信,然後就必須停止找你。

問:我有一個信用卡記錄不良的朋友。她申請工作的公司說要查看她的記錄。使用信用報告做為僱用的標準不是歧視嗎?合法嗎?

答:就如我以上所說,你必須了解「歧視」本身並不違法。雇主們總是在歧視,而且根據他們認為重要的因素做決定。雇主們僱用有大學文憑的人而不僱用高中畢業生,而且可能選擇有車的人而不選擇必須搭乘公共汽車的人。穿著體面、整潔乾凈的人經常比 不整潔、不刮鬍子的申請人先得到工作,個性最好的人總是得到銷售的位置。

只有當一個企業在禁止的區域歧視才會違法。例如我們有法律禁止雇主基於種族、性別、年齡、殘障或宗教的歧視。因此,一個公司基於以上的特性拒絕僱用某個人就是違法。

然而沒有法律禁止一個公司在僱用員工時考慮一份信用記錄。事實上,在許多案例中它都是一個很相關的因素。例如,一家銀行可能不願將一個能夠接觸很多錢的職位交給一名有嚴重債務的人。就法律而言,你的朋友製造了她自己的信用困難,必須接受後果。@(http://www.dajiyuan.com)

3/15/2008 8:01:36 A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3/15/n2045929.htm

紀元導航主編信箱推薦給朋友打印機版
相關文章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六 (2008年3月7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五 (2008年2月23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四 (2008年2月16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三 (2008年2月8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四十二 (2008年2月2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八 (2007年12月28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七 (2007年12月21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六 (2007年12月14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五 (2007年12月7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四 (2007年12月1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三 (2007年11月16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二 (2007年11月10日)
  • 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三十一 (2007年11月3日)

    相關專題

  • 異鄉生活專欄
  • 德州生活法律問答



  • © 2000-2009 Epoch US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