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車禍重大傷亡 罰9萬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

【大紀元1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十一日電)由於現行汽車客運發生乘客死傷事故時,處罰標準不一,交通部發布「公路汽車客運業行車事故罰鍰及吊扣牌照裁罰基準」,一般事故造成三人以上重傷或二人以下死亡,將罰客運業新台幣九萬元;重大行車事故造成十人以上重傷或三人以上死亡,除罰九萬元,並吊扣營業車輛牌照三個月。

汽車客運一旦發生事故,導致乘客傷亡,除了客運駕駛要追究刑責,客運業者也要連帶負起管理責任。現行是以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違規業者九千元至九萬元不等罰鍰,並可依情節輕重,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至三個月,勒令部分或全部停業,最重可以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並廢止汽車運輸業執照。

不過現行處罰輕重沒有一致標準,公路主管機關擁有裁量權,經常引起業者質疑與爭議,為符合公平原則,交通部增訂裁罰基準,根據傷亡輕重與人數,一年內發生事故次數,訂定不同程度處分。

一般行車事故若造成兩人以下輕傷,第一次罰一萬元,第二次罰兩萬元,第三次以上皆罰三萬元。三人以上、十四人以下輕傷,或兩人以下重傷,第一次罰三萬元,第二次罰四萬元,第三次以上罰五萬元。三人以上、十四人以下重傷,或二人以下死亡,第一次罰九萬元,第二次除了罰鍰還要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三次以上罰九萬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十五人以上受傷則視為重大行車事故,第一次事故罰三萬元,並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第二次罰六萬元並吊扣牌照兩個月,第三次罰九萬元並吊扣牌照三個月。十人以上重傷或三人以上死亡,將處業者九萬元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三個月。

美東時間: 2008-11-11 03:56:53 AM  【萬年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11/11/n23263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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