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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楊佳襲警案的兩個重要教訓

作者﹕杜光


【大紀元10月8日訊】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對楊佳處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於這個判決,人們大概不會感到意外。一方面,六條人命,案情太重;另一方面,楊佳被剝奪了辯護的權利,只能聽任當局的擺佈。楊佳是否會提起上訴,現在尚不得而知。但從7月1日襲警到9月1日宣判,案件本身和這兩個月的審案過程,卻給我們提供了很多值得認真思考的教訓。我認為有兩個教訓特別值得注意。

第一,案件的審理過程,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體制性缺陷。襲警案發生後的兩個月時間裡,上海有關當局違反法律和社會道德,千方百計地想盡辦法來掩蓋事實真相。

(1)扣押知情人。上海警方在案發當天下午就派人到北京把楊佳的母親扣押隔離起來,人們至今不知道她的下落。這同黑社會的非法綁架有什麼區別?第二天當楊佳的好友郟嘯寅在網上揭露《上海襲警事件內幕》後,警方立即把他抓起來,並且以「涉嫌誹謗罪」正式逮捕,使他不可能同別人接觸。

(2)排斥楊佳自主聘請辯護律師的機會,對外宣稱已為楊佳聘定了辯護律師,而所謂的辯護律師卻是閘北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十分明顯,由原告的相關利益者來充當被告的法律顧問,不可能是被告楊佳的自由選擇。這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也超出了律師的職業規範和道德底線。

(3)製造假像,拒絕公佈真相。警方為了說明去年7月10 日並未虐待楊佳,出示了當天在街頭的對話錄像錄音,約有四分鐘,而在派出所近六個小時的錄像錄音,卻秘而不宣,為什麼?楊佳回到北京後多次通過信函和電子郵件,向閘北分局申訴,提出索賠和處分有關人員。這些材料很能說明真相,警方卻拒不公佈。

(4)8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楊佳故意殺人案」,開庭時不但沒有親屬和民間律師到庭,連新聞記者都被拒絕旁聽,像新華社、解放日報這樣的官方喉舌也被拒之門外,為什麼要採取這種全封閉的秘密審判方式?

下面我想進一步分析一下,為什麼說楊佳一案「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體制性缺陷」。

首先,兩個月內,網絡上圍繞楊佳一案的帖子很多,但官方媒體卻噤聲不語。上海警方封鎖消息,輿論媒體緊密配合。據說中宣部曾經下令,關於楊佳一案的消息,一律不許擅自報導。前幾天,有一位朋友把我的一篇小文章《一步之遙:從楊佳到「人肉炸彈」》,發到我在「博客中國」的專欄裡,不到一天,在有七百多讀者時就被刪掉了。禁止新聞自由的文化專制主義,在楊佳一案裡表現得非常突出,非常典型。

其次,楊佳的親屬、維權人士、廣大民眾,都被剝奪了對楊佳一案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知情、表達、參與,都是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像這樣殺害六條人命的慘案、大案,官府本應將事實真相原原本本地向民眾披露,讓人們瞭解情況,發表意見,官民總結教訓,以防止今後再發生類似悲劇。但上海當局卻反其道而行之,挖空心思地掩蓋事實真相,不允許民眾知情、表達,更談不到參與。甚至不惜採取黑社會的辦法,綁架楊佳的母親,剝奪她的人身自由和言論自由,把她全面控制起來,以免外界民眾瞭解事實真相。如此惡劣的行徑,充分暴露出專制體制的反民主本質。

再次,上海的政法部門,從公安局到檢察院、法院,在楊佳一案的審理過程中漠視法制,知法犯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楊佳案不符合「本法另有規定」的條款,顯然應該公開審理,8月26日開庭時卻是極端秘密的審判,連新華社記者都被拒絕入內。同時,把官方指定的辯護律師,強加給楊佳,實際上剝奪了法律賦予楊佳的權利。

(2)《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而最瞭解楊佳案情的郟嘯寅和楊佳的母親,卻被警方關押控制,完全被剝奪了「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這不是公然違法是什麼?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第一審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楊佳一案,既無關國家秘密,又沒有什麼個人隱私,為什麼不公開審理?顯然,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是為了適應某種政治需要而蓄意違法的。這裡牽涉到我國政治制度的一個根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關於人民檢察院也有類似規定。但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卻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受黨委政法委的領導,法院和檢察院從來就沒有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更可悲的事實是,那些政法委書記多數是從公安部門、黨委機關等處調來的,根本不懂法律,卻又要在各種各樣的案件上指手畫腳,作決定,髮指示,而司法、檢察機關還必須聽從這些外行人的指揮。在這樣的政法體制下,我們還有希望能夠建設成為一個法制社會嗎?

當然,這個事件也反映出楊佳的十分缺乏法制精神。如果他有起碼的法制觀念,他就會求助於法律,而不至於選擇這樣殘酷的報復手段。正是毆打楊佳的員警和楊佳都缺乏法制觀念,才釀成了今天的悲劇。我們可以說,楊佳襲警,是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社會條件的產物;而對楊案的審理過程,又表現出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專制主義特徵。

根據上面分析,楊佳一案是否「典型地反映了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體制性缺陷」,可以說是洞若觀火。問題的嚴重性在於,這種現象不是楊佳一案所獨有的。在遍佈全國各地的群發性事件裡,我們都可以看到這種「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體制性缺陷」。這些群發性事件,每年數以萬計,2003年是5.8萬件,2004年是 7.4萬件,2005年是8.7萬件,基本趨勢是逐年遞增,以致有關部門對2006年、2007年的情況就不敢再披露了。越來越多的群發性事件,對和諧社會、和平崛起,都是莫大的諷刺。問題的關鍵就在於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政治體制和社會體制。在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下,掌握權力的貪官惡吏憑藉不受監督的特權,可以肆意剝奪民眾的物質財富和自由權利;而在民眾起而抗爭的時候,又可以置法制於不顧,肆無忌憚地動用警力,加以鎮壓,甚至抓捕維權人士,把他們判刑入獄。與此同時,還利用控制輿論的無限權力,厲行文化專制主義,禁止媒體報導事件真相,剝奪媒體的新聞出版自由。在絕對權力的高壓下,民怨沸騰,還有什麼和諧可言?所以,要避免楊佳悲劇重演,建設和諧社會,就應該充分實現公民的自由民主權利,貫徹法制精神。特別是要實現新聞出版自由,這是可以帶動整個社會自由化、民主化、法制化的發動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最重要的保證。

近幾年來,和平崛起的高調時有所聞。奧運會的成功召開,更助長了人們對這問題的興趣。有的人大談我國「軟實力」的提高。從民族自豪感的角度來看,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們的討論往往忽略了最根本的「軟實力」,那就是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什麼是「軟實力」?這是在全球化形勢下出現的一個新概念,指的是一種精神力量,是能夠使其他國家和民族心悅誠服地懷有敬意的力量,是體現了全人類的共同理想、共同追求的力量,是實現了普世價值的力量。而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則是普世價值的最充分的反映。一個自由、民主、法制的現代社會的崛起,它的和平意願必然會受到世界各國的信任和歡迎;而一個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的國家的崛起,卻只會帶來其他國家的恐懼。所以,要提高我國的「軟實力」,使世界各國都不懷恐懼地承認我們的和平崛起,就必須樹立並加強自由民主觀念和法制精神,並且體現於制度法規,貫徹於政治實踐和社會實踐。只有這樣,我們才可以自豪地宣稱我們已經具有了足以和平崛起的「軟實力」。

總之,要避免楊佳殺警的悲劇重演,要建設和諧社會,要實現和平崛起,都必須徹底轉變「缺乏自由、民主和法制精神」的狀態,建立自由、民主、法制的新秩序。這是我們可以從楊佳襲警這個案件裡得到的第一個重要教訓。

第二個重要教訓是維權運動和所有維權人士都應該認真吸取的,這就是應該把維權運動放在和平非暴力的軌道上。楊佳事件是一個不應該發生、也可以不發生的悲劇,但事實上它卻發生了。無論是對於被殺害的警官,還是對於楊佳本人,這都是一個悲劇。我在近幾年寫的幾篇關於維權的文章裡曾經提出,維權運動應當堅持合情合理合法、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以和平非暴力的形式開展抗爭。楊佳的抗爭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他採取的鬥爭方式卻是單槍匹馬地進行報復,結果使自己陷於違法、不利的困境。不錯,那些有權力的人總是習慣於動用暴力手段來對付民眾的抗爭,以致激起維權民眾的暴力回應。但是,暴力反抗絕不應該是我們的最佳選擇。劉曉波最近在一篇文章裡提出,要「走出以暴易暴的怪圈」。我十分贊成。因為我們抗爭的目的是維護我們的權利,奪回被剝奪的財富,達到這個目標的最有效的途徑,應該是訴諸輿論,訴諸法律。

雖然文化專制主義的輿論一律,使可供我們利用的空間十分有限,但絕不是毫無利用的機會;特別是有了互聯網的今天,它為維權者提供了維權活動的新天地。雖然那些貪官惡吏總是藐視法律,無法無天,但法律畢竟是我們可以使用的可靠武器,何況社會上還有著大批志願投身於維權運動的律師和知識分子,構成為維權運動的強大而理性的動力。所以,訴諸輿論和法律,應該是維權運動的最基本的形式。而以暴易暴,卻只能造成兩敗俱傷的後果。楊佳去年受到毆打致傷後,如果能夠向法律界諮詢,尋求幫助,或許可以找到更妥善的解決方法,避免這場悲劇。但事情已經這樣無可挽回地發生了,我們除了痛惜被殺害的人和楊佳的寶貴生命之外,應該充分吸取教訓,不要以暴易暴,而是要通過輿論來爭取援助,通過法律界來進行合法鬥爭,避免再出現楊佳式的悲劇。

最後,我希望廣大群眾通過對楊佳一案的反思和總結,能夠提高對維權運動的認識和支持。維權運動是一個群眾性的革命運動,它需要廣大民眾的支持與參與。維權運動是由一個一個的維權活動形成的,對於一個一個具體的維權公民來說,目的是討回公道,取得合理的補償;而就整個維權運動來說,不僅是要討回公民失去的權利,而且要創造一個公民權利不會被剝奪的、合理的、和諧的社會。也就是說,除了維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外,還要爭取一個自由、民主、法制的社會環境。這是符合於全體公民的利益的。所以,維權運動不僅屬於維權民眾,同時也屬於所有的人民大眾。只有在人民群眾的廣泛參與之下,最後才能實現維權運動的目標:建立起一個自由、民主、法制的社會秩序。這也是民主革命的目標。

2008年9月6日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10/8/2008 11:03:55 A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10/8/n22895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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