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止傳播庭審情況 律師界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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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駱亞報導)12月24日,最高法院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但經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向官媒解釋說:「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 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給法庭製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訴訟參與人不專注庭審,無疑也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最高法院的這個規定公佈後,引起律師界普遍的不滿,李冰東律師撰寫「法院審案為何怕見陽光」對此進行回應,他認為,諸多公共刑事案件的辯護中,律師與法官的「對決」激烈直接原因是,法官在審案時沒有擺正位置。這一現象,集中體現在最高法前期的刑訴解釋初稿中,也就是那個針對律師的第250條。在律師界強烈的譴責下,250條這一惡胎,終於流產。而最後定版的條文,對於律師公開庭審的問題,仍然擔驚受怕,所以,庭審「禁微」的解釋保留了下來。法官與律師的衝突,已經從實務層面,走向了立法層面。

他表示,律師通過微博或其他方式公佈庭審內容,是情不得已。「在傳媒如此發達的今天,法庭審案的全面情況,如果沒有律師微博,公眾簡直無法知悉。是罪,是過,誰是,誰非?不言自明。」

他認為律師通過微博報導庭審,目的之一就是公開偵控程序的違法。而法院總願意幫助偵控機關「遮醜」,於是,不可避免的走向了與辯方對立的一方。

他分析道:「案件報導越全面越及時,對民眾的引導、教育和警示作用越大。不願公開,是因為心裏無法坦蕩。不敢公開,是因為案件有鬼。」他質問:眾多的冤假錯案,哪一起是因為公開審理帶來的惡果,哪一起是因為律師公開庭審內容而造成的,哪一起是因為旁聽人員眾多而讓法院判決錯誤?

他還表示律師在不影響辯護的前提下,特別是法院在公開審案問題上大打折扣的前提下,對庭審進行播報,不僅對當事人無害,反而更有利於維護其合法權利。這是中國刑辯律師的真實生態,這是在刑事辯護即將走向絕境時的舉動。

他認為如果法庭中有獨立的媒體人,有全面客觀的報導,有不受障礙的群眾旁聽,沒有律師願意在緊張的辯護席上還樂意去發甚麼微博來報導案情?

北京的王永傑律師表示,若開庭及庭後不讓律師發微博、寫博客,說明:法院怕監督、怕見光,更說明:這招管用,律師只有來這個。

北京的戴福律師認為最高法院刑訴法解釋不允許律師庭審時發送微博,是違法的:一、發送微博不影響法庭審理,不會妨害庭審秩序;二、只要是公開審理,就是允許公眾瞭解庭審,基此一切有利於公開的手段都應該允許。至於有人認為影響欲作證的證人,事實上只要公開審理,都存在這種可能性,但是不能以此作應對手段。

有意思的是河南省高院官方微博@豫法陽光發微博也對直播庭審表示積極看法說:「有網友問微博不能直播庭審了嗎?我們認為,微博作為網絡新媒體它的作用是其他任何媒體不可替代的。微博直播庭審,有利於審判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司法公正。用微博庭審直播是法院正在探索的新課題。」

浙江寧波一民眾對此評論說,管天管地管微博!東莞的「吳樂仔」用四字形容:權大於法!也有民眾質疑,這還是公開審判麼?!海南三亞的王子強說,以後真相就像海底針了。浙江紹興的一位老伯說,它們還敢提公開審理這次麼?連圍脖都無法承受,還公開審理?湖南長沙的「小白一團糟」說,你直接說中央電視台的記者除外啦!上海的俞大左認為,應該反過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阻礙法庭內容公開。

山東青島的「lindazlm」質疑說,最高法院有甚麼權力禁止公開庭審,有甚麼權力許可特定新聞記者信息壟斷?遼寧電視台公民記者李憲明認為,最高法院公開與總書記的12月4日的發言相違背了。限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是違反憲法的。

武漢的「小風FF」認為現在的制度只是個變相的封建主義罷了。他的新名詞叫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怕甚麼呢?怕自己不公正嗎?人民看了,傳播了,會有甚麼害處呢?我們連選票都沒有,你們還會怕甚麼呢?我們如果傳播了,會被判勞教嗎?還是其他罪?」

(責任編輯:江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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