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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涉訟拒發身分證 台立委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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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9日電)大陸人民在台居留許可辦法規定,大陸人民在台若涉及訴訟,申請居留得不予許可。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認為此規定不合理,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容易變報復條款,要求移民署修法。

1名來台多年的陸配日前向呂學樟陳情指出,她有良民證可證明在台灣無犯罪紀錄,但只因日前與鄰居發生糾紛,她被打後被迫還手,雙方互告傷害,目前法院還在審理中,但竟因此影響她申請身分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日前駁回她的申請,理由是依行政慣例,必須等判決確定後再審查。

現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或有犯罪紀錄」,得不予許可。

呂學樟表示,想要在台灣長期定居的大陸配偶只因涉及訴訟,行政機關就不發給身分證,並不合理,且判定標準由行政機關決定,行政裁量權過大。

他認為,現行辦法不夠明確,陸配即使涉及訴訟,也應視犯罪類型而定,否則很容易變報復條款,例如只要雙方發生紛爭,其中一方對陸配提告,陸配就無法取得身分證。他要求移民署修改辦法,排除微罪,陸配涉訟期間也不影響申請身分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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